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着力服务技工大省建设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合省厅行政备案事项清理有关工作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调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24号)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信地址:安徽省人社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地址:合肥市庐阳区益民街17号富华大厦4楼414室,邮编:23006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二、联系电话:0551-62623630。
三、电子邮件:244380220@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
2021年3月12日
附件
关于调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着力服务技工大省建设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合厅行政备案事项清理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向相应职业工种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升级转化。支持具备条件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实施机构有序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各市应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宣传、指导服务和质量监管,引导培养契合市场需要、结构更加优化的技能人才队伍。
二、调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事项
取消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备案事项,做好相关工作过渡衔接。
(一)企业考核实施机构,支持转为相关职业工种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可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纳入相应职业工种培训认定的模块内容之一,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代相应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二)职业学校(含高校)考核实施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及自身实际,向相关部门申报开展技能评价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其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报。
(三)社会第三方考核实施机构,可结合实际并根据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要求完善条件,申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遴选备案有关程序,成熟一个备案一个。对应退出具体实施工作的县区鉴定机构或不具备开展认定条件的,不再受理其考核申报。
三、妥善做好解释与后续工作
(一)各市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事项调整有关工作,提前做好证书打印及证书信息上报查询工作。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事项调整前已受理考核申报的,根据考生意愿,可退费,也可按要求做好后续考核发证工作。各市要加强解释引导,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
(二)省厅不再组织开发新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和受理各市及有关单位报送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建议。此前已受理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按要求完善相关材料后向社会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