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工时
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部分国家和地区会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予以一定的法定限制。
2018年7月1日起,韩国正式实施“每周52小时工作制”。修订后的《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在此基础上,新的制度将加班和节假日工作时间限制在每周12小时之内,即每周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2小时。而此前《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加班和节假日工作时间上限为28小时,每周最长可工作68小时。
韩国政府就修订后的工时制根据企业规模大小设置了不同的过渡期。从2018年7月1日开始,韩国所有员工超过300人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每周52小时工作制度。此外,从2021年1月开始,员工在50至299人之间的公司也开始实行52小时工作制。有50名及以上员工的小型公司则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该工时制。符合条件的单位若要求员工每周工作时长超过52小时的,即属违反《劳动基准法》,违规者将被处以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12,600万元)以下的罚金。
(二)约定工时
约定工时通常适用于当地法律法规无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即无法律规定,则由雇主和雇员就工作及加班时间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约定。
香港没有关于标准工时或是最高工时的相关规定,尽管香港劳工处一直在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制定出统一的标准,但由于劳资双方难以达成一致,目前仍没有制定法定工时。
因此,香港对于加班工资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如果雇主与雇员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工资的有关事项,则雇主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班工资。实践中,对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合同通常并无关于加班费的内容,但会要求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需求随时开展工作,并不受特定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灵活工时
灵活工时是相对标准工时更加灵活的一种工作方式,通常来说,雇主和雇员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双方协商约定较为灵活的工作时间。新加坡和英国即是从法律层面对灵活工时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可供雇主和雇员选择适用。
1. 新加坡:灵活工作制
新加坡有关于弹性工作安排(Flexible Work Arrangements)以及灵活工作制(Flexible Work Schedule)的规定。不同于弹性工作安排,灵活工作制实际上是利用未使用的工作时间来抵消未来的加班时间,其申请主体为雇主或者公司代表。对于想要豁免加班费、休息日及节假日工资的雇主,在满足一定的法定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考虑申请灵活工作制。
在灵活工作制的安排下,雇主不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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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倍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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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雇主要求在休息日加班工作的2天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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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节假日工作的额外1天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该灵活工作制的安排最长不得超过2年。
在当前疫情的影响下,灵活工作制的一方面会有利于企业优化成本及其人力资源,避免或者尽可能最少地在经济低迷的情况下裁员。另一方面,对于员工而言,虽然面临着加班费收入的减少,但至少能拥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和工作保障。
2. 英国:灵活工时制
不同于新加坡,在英国(北爱尔兰除外),灵活工时的适用实际上主动权是在员工一方的,是为了满足员工方在工时方面需求的一种工作方式,例如更加灵活的开始工作和结束工作的时间,以及居家办公等。
对于英国(北爱尔兰除外)的员工而言,所有为同一雇主连续工作了26周的员工,都有申请灵活工时的法定权利。雇主需要以合理的方式应对其员工的灵活工时申请,包括评估该申请的利弊;召开会议,与员工讨论该申请;提供申诉渠道等。如果确有充分的业务上的理由,雇主也可以拒绝员工的灵活工时申请。
实践中,灵活工时多为公司组织文化的例外而非规范。灵活工时的工作方式包括轮班、居家办公、兼职、压缩工时、弹性工时、年化工时、交错工时、分阶段退休。从工作方式上来讲,英国的灵活工时制更接近于新加坡的弹性工作安排,不同的是,新加坡的弹性工作安排并不需要获得人力部的批准,只要雇主和员工协商同意改变通常的工作安排即可。